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
(征求意见稿)
为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信息内容和二维码制作,便于农
药标签二维码的识别和应用,根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《农药
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和要求,现就农药可追溯
电子信息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。
一、编码规则
(一)农药标签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标注。
二维码的码制为
QR
码,字符编码采用
UTF-8
。二维码应当包
含农药名称、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、单元识别代码、追溯
信息系统网址四项内容。四项内容应当按以上顺序排列,每
项内容单独成行。其中农药名称、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应
当与相关行政许可的信息一致。
(二)单元识别代码由
32
位阿拉伯数字组成。第
1-6
位
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六位,可从中国农药信息网查
询。第
7-12
位为生成时间码,年月日分别为两位;第
13
位为
包装分级码,支持多级包装,“
1
”代表最小包装,“
2
”代
表上一级包装,以此类推;第
14
位为生产类型,“
1
”代表
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,“
2
”代表委托加工,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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