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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



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

 

(征求意见稿)

 

 

为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信息内容和二维码制作,便于农

药标签二维码的识别和应用,根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《农药

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和要求,现就农药可追溯

电子信息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。

 

一、编码规则

 

(一)农药标签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标注。

二维码的码制为

QR

码,字符编码采用

UTF-8

。二维码应当包

含农药名称、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、单元识别代码、追溯

信息系统网址四项内容。四项内容应当按以上顺序排列,每

项内容单独成行。其中农药名称、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应

当与相关行政许可的信息一致。

 

(二)单元识别代码由

32

位阿拉伯数字组成。第

1-6

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六位,可从中国农药信息网查

询。第

7-12

位为生成时间码,年月日分别为两位;第

13

位为

包装分级码,支持多级包装,“

1

”代表最小包装,“

2

”代

表上一级包装,以此类推;第

14

位为生产类型,“

1

”代表

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,“

2

”代表委托加工,“

3


”代表委

托分装;第

15-32

位为随机码。

 

(三)农药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,一个二维码对应

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。各级包装按照包装等级分别赋码,

并对两级以上包装建立关联关系。

 

(四)随着可追溯信息技术的发展,农业部适时修订可

追溯电子信息码编码规则。

 

二、制作与标注

 

(一)农药生产企业、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境外企业可自

行建立或者委托第三方建立二维码追溯信息系统网址,自主

制作、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,并确保通过追溯信息系

统网址可追溯到农药产品生产批次、质量检验、物流及销售

等信息。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,可在

PC

端和手机端浏

览。

 

(二)为了减轻农药企业负担,农业部有关机构可建立

全国农药追溯信息系统平台(网址),农药生产企业、向中

国出口农药的境外企业可利用该平台免费申请和下载使用

二维码,自行制作、标注在农药标签上,并及时将产品出入

库追溯信息上传至全国农药追溯信息系统平台。

 

(三)

2018

1

1

日起,

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,

其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二维码。

 

三、管理要求

 

(一)农药产品二维码所含内容应符合《农药标签和说

明书管理办法》规定。二维码位置和大小应保证不易变形,

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,并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正常使

用。

 

(二)二维码图片大小可根据包装大小而定,不得小于

2

平方厘米。农药产品包装过小,标签上无法标注二维码的,

应在附具的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的上一级包装上标

注二维码。

 

(三)二维码印制要清晰完整,确保可识读。

 

(四)二维码模块为黑色,二维码背景色为白色,背景

区域应大于图形边缘至少

2mm

 

(五)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解释权在农业部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农业部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7

  

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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